关于选择社会审计机构的方法及标准的暂行规定

来源: 时间:2015-06-09
为加强工程审计力度,规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社会审计机构指按照建设部74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二、资质要求:根据项目工程造价选择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
1、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须乙级资质以上的社会审计机构;
2、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甲级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
三、考察和评审: 对社会审计机构按照建设部74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核查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以及资质年审情况等,并对其近二年社会信誉、审计质量、以往业绩、专业人员结构进行考察。一般须对三个以上的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必要时招标确定。考察和评审合格的社会审计机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建档备案。
四、签订合同:审计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拟委托单位,并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五、合同的履行: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审计处应作好监督配合工作;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因社会审计机构的过失给我校造成损失的,我校有权依法索赔。
六、委托费用的支付:委托费用的标准参照鄂价房地字[2000]51号《湖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标准,由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