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2019-03-04

长江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科学、规范、高效地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遵从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使用各种经费承担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简称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实行分类审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对造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A类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即审计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全部阶段相关环节;对造价200万元及以上的B1类、50万元及以上的B2类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环节审计;对造价50万元以下的C类工程项目实施常规审计。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结算审计。对C类工程项目,实行建设管理单位初审、审计处内审的二级结算审计;对A、B1类工程项目,实行建设管理单位初审、审计处内审、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外审的三级结算审计;B2类工程项目,一般实行三级结算审计,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完成确认程序后,实行二级结算审计:

(一) 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初审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以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承包人;

3、签订总价包干合同;

4、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5、项目管理单位初审金额不超过合同包干总价;

6、审计处内审没有审减金额。

(二) 须完成的确认程序:

1、 审计组各成员意见一致并签署书面确认表;

2、 分管副处长主持的专题会议研讨并一致通过;

3、 处务会议研究并一致批准。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立项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及完整性等审查与评价;

(二)勘察设计阶段的委托勘察与招投标、勘察合同、委托设计与招投标、设计方案选定、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等审查与评价;

(三)施工招投标阶段的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重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分包工程招投标、合同内容等审查与评价;

(四)施工阶段的主要隐蔽工程勘验、重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支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索赔费用等审查与评价;

(五)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履行与变更、工程结算、项目决算等审查与评价。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所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行业标准,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二)学校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制度规范;

(三)相关会议记要等文件及批复,经批准确认的设计方案及图纸、预(概)算、招投标文件资料、合同或协议;

(四)经确认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现场资料、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及监理资料。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一般程序:

(一)成立工程项目审计组(简称审计组)。初审送审金额5万元以下的,审计组由主审、复核二人组成;5万元及以上的,审计组至少由主审、审核、复核三人组成。审计组负责制定必要的审计方案,对实行三级结算审计的,还应经过相关程序及时选定外审机构

(二)跟踪审计。审计组对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外审机构亦同时对A、B1、B2类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三)建设管理单位初审。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及资料,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初审,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形成《工程送审结算书》;

(四)送审资料审查。审计组对《工程送审结算书》及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签收。

(五)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1、实行二级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审计组审计并报处领导审批后,出具《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2、实行三级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审计组审计并报处领导审批后,形成《工程造价内审结算书》,与相关资料一起送外审;外审形成《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初稿);审计组复核后形成《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初稿)的复核意见》,报处领导审批后,将《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送外审;外审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根据学校要求,对新建大型工程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七)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

(八)审计资料全面整理归档。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工程项目审计所依据的主要资料,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完成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必须实施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支付结算工程款应以《工程造价审计报告》或《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认定的金额为准。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可独立实施审计,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简称外审),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简称外聘人员)开展造价咨询。委托外审或外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加强工程项目审计质量控制:

(一)依法依规审计确认工程造价;

(二)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进行沟通,通过审计联系单等方式,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审计意见与建议,重大争议通过多方联席会议解决;

(三)加强对委托外审或外聘人员履行合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

(四)适时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加强整改情况后续审计;

(五)及时向上级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商业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可从工程项目内审审减额中提取3%,用于补充审计工作经费的不足。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基本建设处、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单位)应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审计所必须的资料,及时响应审计意见及建议,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协调配合,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依规追究重大问题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责任追究结果。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长大【2016】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