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长大校发【2003】4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二级财务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审计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二) 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
(二) 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批。
第六条审计部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或设帐外帐、“小金库”的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各项收费是否足额上缴;
(三)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
(四)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它违纪违规问题;
(五)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六)结余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按规定;
(二) 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帐户进行核算,管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基金在其它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 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 设备、材料、低质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五) 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 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 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对学校财务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部门必要时有权抽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