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关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来源: 时间:2015-06-09
关于《长江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长江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经审计,累计审减额达到15%以上的,该施工单位不得再承接学校任何工程项目。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审减额在5%以内的,审计费由学校支付,审减额在5%以上,不到10%的部分,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审减额达到10%以上的,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审计费用。
三、基建修缮工程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大型工程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必须将审计资料送到基建、后勤管理部门。无故延期送审的,审计处按送达时间顺延审计。
四、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要及时组织审计,一般项目在一个月内(大型工程项目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审计时间不包括审计协调的时间、社会机构审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