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财务审计实施办法(长大校发[2016]246号)

来源: 时间:2019-03-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长江大学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所属机关及直属单位、教学单位、教学与科研院所(中心)的各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财产物资使用、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四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授权、要求,或根据有关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及其自身的委托、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财务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实施财务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六条 审计处可根据需要,采取单独成立审计小组、根据授权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员成立审计小组等方式组织开展财务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财务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部门等相关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审计监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条 财务审计一般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学校授权或委托,编制审计计划;

(二)审计处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提前三天以上发出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承诺书;

(三)被审计单位根据通知的要求提供材料,审计小组开展审前调查;

(四)审计小组实施审计;

(五)审计小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应在征求意见函发出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小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小组根据反馈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定,并按规定报(抄)送有关领导和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有关审计建议,并在3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书面报告;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后续审计;

(八)审计项目结束后,按照审计档案工作要求建立审计工作档案并统一归档。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依据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二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四)收入中按照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专款专用的规定,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情况;

(三)借出款、周转金管理是否规范;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六)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会计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规范管理;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财务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三)中国内部审计、会计(师)协会相关准则;

(四)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学校及所属单位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学校内部审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七)学校所属单位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八)其他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大学财务审计实施办法》(长大校发[2003]47号)自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