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长大校发[2016]236号)

来源: 时间:2019-03-0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四号——高校内部审计》和《长江大学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学校所属机关及直属单位、教学单位、教学与科研院所(中心)的党委、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控股公司(企业)、校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以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要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适时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承担重要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与审计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审计处应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部署,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接受党委组织部委托,确定审计事项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审计处可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审计。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程序:

(一)组成二人以上的审计组,确定主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

(二)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要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送审计处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报校长签发。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机关及直属单位、教学单位、教学与科研院所(中心)的党委、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校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有关经济目标责任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学校重大经济决策及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三)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学校财务管理、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个人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廉洁从政规定及公务消费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控股公司(企业)、校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党委经济政策及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企业(单位)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有关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效果;

(三)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企业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个人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廉洁从业规定及公务消费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评价及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学校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评价的主要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3、中国内部审计、会计(师)协会相关准则;

4、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5、学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学校及所属单位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6、学校内部审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7、学校所属单位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8、其他依据。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以往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告学校主要领导,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审计处应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连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学校主要领导及党委组织部。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结果报告是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校领导及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根据相应职责,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学校公告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领导。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干部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整改任务:

(一)明确专人(一般为单位办公室主任)为审计整改工作联络人,负责被审计人、审计问题责任人、审计组之间的联系,协调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在单位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三)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四)根据审计建议,组织修订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五)及时将整改方案、整改结果报告审计处;

(六)按照有关规定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告整改结果;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人及涉及审计发现问题相关人员是整改直接责任人,须按时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大学党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长大校发[2004]87号)自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废止。